條款解釋:本條款規定了有機熱[Re]載體(Ti)鍋爐及系統内安全閥設置和安裝的要[Yao]求。
保留了(Le)原規程中有關氣相鍋爐設[She]置和安裝安全閥的要[Yao]求(Qiu),并對相關内[Nei]容進[Jin]行适當的修改。有關液相[Xiang]鍋爐不設置安全閥的原有(You)規(Gui)定(Ding)被(Bei)取消,安全(Quan)閥檢驗的一般[Ban]性規定被合并(Bing)至新規程的第六章[Zhang]“安全附件”中。被保留和修改的内容包[Bao]括在本條款中,新增了液相強制循[Xun]環節流減壓蒸發氣相系統(Tong)和液相[Xiang]鍋爐裝(Zhuang)設安全閥[Fa]的要求。修改原因如[Ru]下:
對于自然循[Xun]環氣相有機熱載體系統,除特(Te)殊情況外[Wai],鍋爐[Lu]與用熱(Re)設備之(Zhi)間的管線(Xian)上不(Bu)得[De]設置切斷閥門,故兩個(Ge)安全閥可以布置在(Zai)鍋爐上[Shang]或其中一個[Ge]可布置在與[Yu]鍋爐直(Zhi)接相(Xiang)連的用熱(Re)設備上及供氣(Qi)母管上。關于在氣相條件下工作的安全閥應在爆[Bao]破片前安裝一個截(Jie)止閥的要(Yao)求,各種規(Gui)範及[Ji]标準中對此要(Yao)求的說法并不一緻,主要的分歧在于如果該截止閥被誤操(Cao)作關閉(Bi),将會導緻安(An)全閥失效(Xiao)。為此,本條(Tiao)款[Kuan]中明确該截止閥[Fa]應該是(Shi)一個帶[Dai]有鎖[Suo]開功能的閥(Fa)門,即當系統(Tong)正常運行時,該[Gai]閥門應處[Chu]于全開狀[Zhuang]态,且閥門上的鎖開(Kai)裝置應當被固定,使[Shi]閥(Fa)門無法通過手柄操作關閉,除非使用專用[Yong]工具開鎖後,方可利用手柄關(Guan)閉該閥門。
《有機規》第16條第[Di]1款規定[Ding]“液相有機熱(Re)載體(Ti)鍋爐的本體上可(Ke)不裝安全閥。”此項[Xiang]要求不太全面。關于液相鍋(Guo)爐安裝安全閥的問題,主[Zhu]要考慮到鍋爐進出口都裝有切斷閥門,由于鍋爐本身就是系統的熱源,當鍋爐與系統[Tong]的連接被切斷後[Hou],就(Jiu)可能存在[Zai]被加熱導緻壓力升(Sheng)高的危險,因(Yin)此該液相鍋[Guo]爐就(Jiu)必須設置安全閥。如[Ru]果鍋(Guo)爐和膨脹罐之間未設置任何閥門時,則在鍋(Guo)爐上可不[Bu]裝安全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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